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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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22 條
企業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僱用安定措施規定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
    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以上,且該期間之
    失業率未降低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
二、本條所定在職勞工薪資補貼係參考僱用安定措施訂定,惟該企業屬本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企業者,即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