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25 條
申請本辦法之受損勞工認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事項,不符申請規定,其情
形得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本條係參考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即申請人有申請文件缺漏或不齊等可補正情形,經限期補正,已逾時效仍未能補正者
,申請程序未完成,將原卷檢還,該申請案視為未申請,以簡化行政程序,俟申請人
表件齊備後,以新案件重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