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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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6 條
勞工申請受損認定,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同意受理單位代查之聲明文件。
四、在職或離職證明文件正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受損認定之應備文件。
二、勞工提出受損認定申請,須請勞工提出投保資料及在職或離職證明,以確認勞僱
    關係,並據以查詢勞工所屬之企業是否已為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之企業,如是,免經受損認定程序,逕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