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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四十七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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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
      國技能競賽,由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
      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6  年 4  月 18 日至 4  月 27 日
      前完成網路報名(http://www.wdasec.gov.tw),並於登錄完成後
      下載報名書表寄送主辦單位。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
      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三)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時,因畢業、離職
      或加強訓練者,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訓練單位,得於 106  年
      6 月 15 日(星期四)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提名單位或培
      訓單位,且不受「提名單位之推薦 4  人(組)名額」及「報名後
      不得更改提名單位」之限制,申請方式如下:
      1.因畢業或離職者,申請增列共同提名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相關
        佐證文件影本(農民保險卡、勞保投保明細表、學生證、軍人身
        分證、軍人或公務人員職員證)及「增列共同提名(培訓)單位
        同意書」。
      2.因加強訓練者,申請增列共同培訓之單位,請函文並檢附「增列
        共同提名(培訓)單位同意書」。
(四)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
(五)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