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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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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導期及輔導期之期間,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本部 1955 申訴專線
    轉交或重大惡意違法之案件,主管機關仍應儘速依權責進行檢查及裁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