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9
十九、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就業證明文件等留存備查;
      各分署應於年度中,安排人員訪查責任轄區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
      情形,並作成相關紀錄,留存分署以備查驗。
      各分署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訓練單位職業訓練辦理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