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22
二十二、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如經查獲學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地方政府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且學員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
        一年內不得再參訓: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其他未符本計畫規定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如有前項情事,經地方政府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費,屆期仍未繳回者,由地方政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