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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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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獎者經查有報名資料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
    財產權等情事,由本部註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金及獎座
    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
    條等規定追繳。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得獎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
    、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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