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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訂定)
10
十、調解人就處理之勞資爭議事件,不得收受不當利益。
    調解人處理勞資爭議事件時,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及
    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