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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訂定)
9
九、調解人應於調解會議開始前,主動說明下列事項:
(一)其與當事人雙方之關係。
(二)就當事人請求調解之事項,有無財產上利害關係。
(三)是否曾經處理當事人之勞資爭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