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應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向 當事人說明得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並應尊重當事人選定調解方式之意願 。 地方主管機關應確實充分告知當事人有關調解進行之方式及處理等 程序;當事人為外國人時,並應注意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