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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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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對於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遞送
      之申請書、檢附之應備文件或佐證資料等資料,應確實遵守檔案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其內容除涉及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外,應公開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