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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基於訂定本辦法之目的係為保障在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因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一日之規定刪除,致影響渠等於
聘僱許可期間內返鄉探親之權益,爰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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