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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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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發給
    慰問金紓解其困境,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已改制為勞動部,又依現行實務辦理情形
,適用對象為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勞動
部」,並酌修文字。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本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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