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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本注意事項併同移由本部職業
    安全衛生署負責,爰增訂本點。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本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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