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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勞工及職業災害之定義,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之
    規定,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事故。
    第一點慰問金發給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將工作場所修正為勞動場所,以擴大照顧發生職業
    災害之勞工及其家屬,並視預算額度及本注意事項辦理目的,原則上以照顧本國
    籍罹災勞工(含自營作業者)之家屬為主。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為勞工(含自營作業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之勞
    動場所,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致死亡,並包含勞工受雇主指派或因作業
    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公出(差),於公出(差)地點及其途中發生死亡事故,
    但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事故之情形。另本注意事項原已規定適用範圍為
    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致死亡之情形,故實務上已無其他經認定為特殊職
    業災害之案件,爰酌修文字刪除其他經認定為特殊職業災害案件之規定。
四、第三點第二項慰問金額規定移列本點,並酌修文字。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考量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均有職業災害相關規定,其職業災
害解釋範圍因各該立法目的而有不同,為明確本注意事項職業災害死亡認定依據,減
少民眾及實務作業人員認知落差,並衡諸部分自營作業者獨立經營事業,於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已課予準用雇主之義務及罰則,爰明定慰助對象以職業安全
衛生法第二條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情形為適用範圍,不包括自營作業者及上、
下班途中發生之通勤事故,並視預算額度及本注意事項辦理目的,原則上以照顧本國
籍罹災勞工之家屬為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