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6
六、職業災害死亡案件慰問金之發放,於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
    之。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職災慰問金發放期限,並使慰問金發放作業儘速辦理,以即時慰問家屬,
    規定發放期限原則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為之。有特殊情形者,如職災認定有疑義
    、勞雇關係有爭議、婚姻關係有爭議、受領順位有疑義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有爭
    議等須費時釐清之情事,由本部職安署視情節之合理性,適度延長辦理期間並衡
    酌發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