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5
五、勞動檢查員執行勞動檢查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勞動檢查應依相關勞動法令及本部發布之指導原則辦理。
(二)執行勞動檢查不得向事業單位表明為申訴或檢舉檢查;處理勞工申
      訴或檢舉案件時,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申訴人或檢舉人身分。
(三)執行本部專案勞動檢查時,應確遵「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原
      則」,並將人數記錄於會談紀錄表。
(四)執行勞動檢查得向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有關人員、工會代
      表及勞工,以公開或個別方式調查詢問,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
      」,並抄寫、影印或錄影有關資料。
(五)執行勞動檢查應有合宜態度及言詞,以避免衝突,並特別注意人身
      安全,勞動檢查員或陪同人員有人身安全受威脅之虞時,應立即停
      止檢查,並回報機關退出受檢場所。必要時,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並儘可能蒐證,以作後續追訴。
(六)執行勞動檢查遇相關單位及人士關注而妨礙檢查時,經向單位主管
      陳報後,主管應為適切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