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施可搬式吊籠定期檢查時,如該座吊籠經確認,確係原未有鋼印拓印 者,應補刻打鋼印(10 碼),並予拓印及照相存檔。另為落實管理及 辨識,本作業原則所規範刻打鋼印之位置,得適用於使用、變更及重新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