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7
柒、執行方式: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劃
    分 3  級,最危險者為第 1  級,其次依序為第 2、3 級)監督檢查
    及處理方式(詳如分級表),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
    要作法及重點如下:
一、檢查及處理:
(一)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各區中心)及授
      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 1  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
      其實施密集檢查,並予以採證;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簡
      任以上人員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查,另各區中心簡任以上
      人員亦不定期派員會同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稽查。
(二)經檢查發現工作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
      改善;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依職安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三)對被列為「第 1  級危險」者,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
      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
      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二、函告特別列管名單:各區中心及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按月統計轄區職
    業災害及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
    名單之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
    主有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並以第
    1 級危險、第 2  級危險、第 3  級危險表示其嚴重程度副知職安署
    。
三、指導改善:
(一)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邀請各
      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
      座談會議,或由各區中心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指派科長或資深檢
      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
      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
      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
      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出執行成果報告向各區中心
      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經各區中心主任或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
      降一危險等級,列管為第 3  級危險者則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二)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
      生改善計畫辦理者,勞動檢查機構得將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負責人及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
      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