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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對於下列原申請型式檢查核定事項有異動時,勞動檢查機構應要求製
    造人檢附附表六異動表及相關書件報備之:
(一)製造過程必要之製造、檢查設備(含使用其他事業單位或與其他事
      業單位共同設置者)
(二)主任設計者或施工負責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九條等規定,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或製造、
檢查設備如有變更,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爰予以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