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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2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種類及型式,依附表一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種類型式繁多,各項分類移列為附表一,以資簡潔。
二、現行但書規定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相同,無重申之必要,
    予以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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