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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5
五、勞動檢查機構對依國外標準已取得相關製造許可者,擬依該標準辦理
    型式檢查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採用之標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二)得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三)對取得國外相關製造許可者,得免除前二條所定全部或部分之審查
      。
(四)前開取得之相關製造許可,若逾有效期限或因故遭停止時,該所核
      發之型式檢查合格應予以廢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對依經指定之國外標準取得相關製造許可之製造人,訂定辦理型式檢查之相關機
    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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