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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8
八、檢查員實施型式檢查時,應填具附表四或附表五之型式檢查結果報告
    表,經審查合格後,由勞動檢查機構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之格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已有明定,爰予
以刪除原格式五,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