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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7 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
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一、為達保密之效,機密案件之拆封、分文、繕校、用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依「
    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二、為強化對於受理檢舉機關(構)之教示效果,爰參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明定受理檢舉機關(構)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