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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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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決算依法函報本部
    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依第八點第四款規定報請本
    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
    得通知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
    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
    監督要點辦理其財務監督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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