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6
六、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或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或廢止之
    :
(一)設立目的非關勞動事務或不合公益。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本部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