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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本部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
    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部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
    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前項捐助財產,其現金部分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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