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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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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氣品質惡化:指依環保署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所定懸
      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及臭氧等任
      一空氣污染物達附表一預警或嚴重惡化各等級之濃度。
(二)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調降與解除:指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環保署發布之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發布、調降與解除空氣
      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
(三)空氣污染易感受勞工(以下簡稱易感受勞工):指患有慢性呼吸道
      疾病、心血管疾病、氣喘、懷孕或高齡者,相較其他一般勞工,對
      大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增加時,較易產生不良健康效應之勞工。
(四)重體力勞動作業:指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所定
      之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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