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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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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核定之教育訓練計畫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內容者,受
      補助工會應於原核定辦理日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報經本部
      核定後,始得變更,且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由,致須臨時變更原核定教育訓練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
      ,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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