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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新成立工會,並辦理工會會
    務教育訓練者:
(一)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企業工會。
(二)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產業工會。
(三)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其受僱於事業單位並
    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應達三十人以上。
    第一項所稱新成立工會,指申請補助當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之工會。其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
    立日期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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