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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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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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