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近年來,國內時聞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
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
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
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此等不當行為對於受害之勞工不僅涉及
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也涉及組織效率問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
發展。
為維護勞工權益,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於 102 年修
正第 6 條第 2 項,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
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
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及授權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設
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範具體措施,並要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達 100 人以上者,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
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 100 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
件代替,未落實法令規定者,得依法予以裁處;為利事業單位實務推
動,勞動部爰於 103 年 9 月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公告訂定執行
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並依實務需求歷經
3 次修正。
復因職安法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增訂第 2 章之 1 職場霸凌防
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案件應優先適用該專章之規定,而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適用於職場霸凌以外之職場不法侵害,作為
雇主預防勞工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一般規定。配
合本次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增列雇主應建立申訴、調查
及處理程序之安全衛生措施,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亦同步修正
,明定雇主除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外,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建立事件調查處理程序與提供申訴人適當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本次修正重點除因應職安法最新修正內容外,鑑於近年服務業勞工遭
受外部顧客或消費者(第三方)言語或肢體等不當言行對待之事件,
爰參酌各界意見,強化相關事業單位對第三方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
本指引係提供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
害之安全衛生措施參考;至個案之違法處理,其涉及民事、刑事或行
政責任者,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所述內
容非唯一之方法,事業單位除參照其基本原則之建議性作法外,亦可
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發布之指引或優良實務,視其規模與人力配置等資
源彈性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