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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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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近年來,國內時聞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
    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
    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
    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此等不當行為對於受害之勞工不僅涉及
    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也涉及組織效率問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
    發展。
    為維護勞工權益,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於 102  年修
    正第 6  條第 2  項,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
    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
    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及授權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以下簡稱設
    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範具體措施,並要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達 100  人以上者,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
    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 100  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
    件代替,未落實法令規定者,得依法予以裁處;為利事業單位實務推
    動,勞動部爰於 103  年 9  月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公告訂定執行
    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並依實務需求歷經
    3 次修正。
    復因職安法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增訂第 2  章之 1  職場霸凌防
    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案件應優先適用該專章之規定,而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適用於職場霸凌以外之職場不法侵害,作為
    雇主預防勞工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一般規定。配
    合本次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增列雇主應建立申訴、調查
    及處理程序之安全衛生措施,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亦同步修正
    ,明定雇主除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外,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建立事件調查處理程序與提供申訴人適當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本次修正重點除因應職安法最新修正內容外,鑑於近年服務業勞工遭
    受外部顧客或消費者(第三方)言語或肢體等不當言行對待之事件,
    爰參酌各界意見,強化相關事業單位對第三方不法侵害之預防措施。
    本指引係提供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
    害之安全衛生措施參考;至個案之違法處理,其涉及民事、刑事或行
    政責任者,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所述內
    容非唯一之方法,事業單位除參照其基本原則之建議性作法外,亦可
    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發布之指引或優良實務,視其規模與人力配置等資
    源彈性規劃及執行。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