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一、勞動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 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特 訂定本原則。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