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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前點所定期間內,以正式公文檢具下列文件,以掛
    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封面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三)。
(二)次一年度之實施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計畫構想與內
      容、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重點檢查對象檢查工作甘特圖及
      預定進度表)、聘用人員名冊及業務分工、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
      經費明細)、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及質化指標)
      (格式如附件四)。
(三)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計畫書,其執行期程應為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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