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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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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經核定後,得填列附表格式
    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
    公布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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