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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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3  項第 8  款、第 8  點
條文第 1  款、第 13 點條文第 3  項、第 15 點條文、第 16 點條文、
第 19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20 點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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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及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以委託方式
    規劃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提升失業者專
    業技能,促進其就業,除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以下簡稱實施
    基準)辦理外,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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