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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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3  項第 8  款、第 8  點
條文第 1  款、第 13 點條文第 3  項、第 15 點條文、第 16 點條文、
第 19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20 點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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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結訓就業人數+完訓就業人數+提前就業
      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完訓
      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非以系統勾稽所認定之就業成效,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無
      法確切填報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委託機關得依
      各該訓練班次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實填報詳
      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認定,並納入委託契約。
      本作業原則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且有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計
      算,亦不得請領就業輔導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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