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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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3  項第 8  款、第 8  點
條文第 1  款、第 13 點條文第 3  項、第 15 點條文、第 16 點條文、
第 19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20 點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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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之各單位任務如下:
(一)本署:
      1.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2.補助地方政府業務之預算編列與管理、計畫複審、核定及考核等
        事宜。
      3.整體業務之協調、督導、績效評核及檢討等事宜。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分署:
      1.自行委託訓練:
     (1)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
          計畫評選(審)事宜。
     (2)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
     (3)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4)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
          等事宜。
      2.督導轄區地方政府辦理委託訓練:
     (1)地方政府之督導、協助、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
          事宜。
     (2)地方政府計畫初審、計畫修正與變更之核備、經費之管理及結
          報等事宜。
      3.得視轄區需要,規劃委託辦理特定產業(職群)專業人才發展之
        專案計畫(含需求蒐集分析、課程規劃執行、訓後成效評估、成
        果擴散及政策回饋等),以因應轄區內產業聚落發展現況及需求
        。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提供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運用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
        號。
      6.轄區內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
      1.向分署提送年度申請計畫、辦理所需經費請款及結銷等事宜。
      2.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計
        畫評選(審)事宜。
      3.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4.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5.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
        事宜。
      6.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
        帳戶等事宜。
      7.其他相關事項。
(四)訓練單位: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或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提報
        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訓練費用收繳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
        請及轉發等相關事宜。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相關配合事項
        。
      4.申請辦訓所需之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帳號,並配合職前訓練資訊系
        統辦理各項資料填報作業。
      5.依委託機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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