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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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第 3  項第 8  款、第 8  點
條文第 1  款、第 13 點條文第 3  項、第 15 點條文、第 16 點條文、
第 19 點條文及第 9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20 點條文之附件九、附件十
,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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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機關應以「個人成本單價」作為委託經費計價單位,其單價計算
    方式如下:
(一)個人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個人僱用承諾媒合
      獎勵費=每班(訓練費+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
      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未逾預訓人數之計價標準如
      下:
      1.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
        指導費及職能導向課程推動費按契約原核定金額支付。開訓當日
        實際開訓人數未達二十五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工作
        人員費最多以每小時一名工作人員、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
        時四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經分署依前點第四項規定核定之班
        次,或於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實際開訓人數已達二十五人者,不
        在此限。
      2.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
        費用支付。
      3.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
        導時數占當月應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4.除前三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各
        計價單項所列之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依該
        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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