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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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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所送成果報告資料之照片、影像、
    紀錄片、文字紀錄、影音資料、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
    財產權,授權本署及所屬機關使用於相關成果展現與宣傳行銷及本署
    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課程申請單位並同意不對本
    署及所屬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申請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之單位通過品質認證之職能基準,應同意本署
    公告於職能發展應用平台供外界應用,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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