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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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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
        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
        臺幣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職類領域之
        課程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職類領域
        合計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之維護
        更新。
  (五)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