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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涉及生命、財產、人身安全之職類課程。
  (二)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宜發展。
  (三)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符發展之實益。
  (四)申請單位未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於審查小組派員列席說明。
  (五)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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