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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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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依據與適用對象及作業:
(一)本實施程序依據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之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型式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受理型式驗證作業,依本
      實施程序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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