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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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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型式驗證申請作業:
(一)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並檢附本
      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書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所定危險對策,報驗義務人應於
      設計、製造或輸入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據以提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