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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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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型式驗證受理作業:
(一)驗證機構受理報驗義務人產品型式驗證申請案,應先確認其申請書
      件是否符合規定,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二)驗證機構應以符合規定格式之電子檔,傳送申請資料至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給定受理編號,並通知報驗義務人繳納驗
      證行政規費及相關費用。
(三)報驗義務人未繳納前款費用,經驗證機構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
      期未繳納者,退回其申請。但有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且經驗證機
      構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