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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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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品型式歸類及判定基準研訂作業:
(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基本
      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
(二)驗證機構對於產品之型式認定或歸類,應參酌國內外同類產品之型
      式界定原則、報驗義務人所提供歸類產品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等資訊,研訂產品之主型式及系列型式之判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