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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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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樣計畫及取樣作業:
(一)驗證機構應依產品安全計算數據、安全性能量測項目及具危害操作
      者安全之風險分析報告等資料,研訂及執行驗證抽樣計畫,完備驗
      證程序。
(二)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時,產品之主型式應為設計階段符合性
      評鑑之取樣實體,以確認型式產品之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