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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程序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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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型式驗證不合格之複驗:報驗義務人對於驗證不合格案件,得填具申
    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複驗,並繳納驗證行政規費及相
    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