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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11
十一、獲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辦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入圍或獲獎資格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回獎勵金或獎品:
  (一)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二)經檢舉或告發為抄襲或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產品或作品,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司法判決確定。
  (四)經主辦單位認定其獲獎與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規定情形之一而未迴避之評選委員,有職務或利益之關聯。
      獲獎者屬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團隊,違反本要點規定,負繳回
      獎勵金或獎品義務時,各團隊成員間應就前項應繳回獎勵金或獎品
      ,負連帶清償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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